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互派艺术团体和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相互举办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以相互了解教育体系、考察和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进行学习和进修;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研究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文凭、教育证书、学位和学术职称问题,以签订有关互相承认学历证书方面的协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学者和专家交流经验、讲学以及交换科学资料。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及交流经验。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