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及各种报告会;
2.塞方于一九九四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4.塞方于一九九二年派艺术家代表团(二人)访华;
5.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7.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二人);
8.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9.双方鼓励两国版权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支持塞大区文化中心发展造型艺术,赠送一批绘画资料:画纸、画布、铅笔、画笔、颜料及画架等;
11.塞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
二、教育
12.在本执行计划期间,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八个奖学金名额,由塞方选派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塞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个奖学金名额(含高级访问学者奖学金),中方将根据需要派遣访问学者或高级访问学者。
13.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4.中方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任教;
15.中方邀请塞教育代表团访华;
16.双方鼓励本国一所大学与对方相应的一所大学建立校际联系。
三、青年、体育
17.双方交流有关青年社会经济培训尤其是促进青年就业方面的经验;
18.双方为发展乒乓球和体操运动进行技术人员交流: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提高塞国家男女乒乓球队的水平;塞方还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以培训塞体操教师,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