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兹同意签订一九九三、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埃双方就两国各自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文凭的相互承认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条
1.埃方欢迎由四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访问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为期两周;中方欢迎相应的埃及代表团于一九九四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两周。
2.双方各派一名大学教授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举办讲座或学术座谈会。
第三条
1.双方每年互换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2.留学人员的学习专业包括语言、文学、历史、考古等文科专业和理、工、医、农等科专业,并根据两国的现行规章接收留学人员。
第四条 埃方每年派一至二名阿拉伯语和文学教授赴华举办为期不超过两个月的短期讲习班,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中方应埃方要求每年派六名教师到艾因·夏姆斯大学语言学院教授汉语,费用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
1.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缔结双边协定。
2.支持两国高等院校,特别是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学院与艾因·夏姆斯大学的校际交流与合作。
3.中、埃大学间对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学术共同指导制度,博士生人数与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教育
第七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发展、教育体制、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教科书印刷、发行方法等方面的资料。
第八条 两国教育部在各自的教科书中编入适量的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