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文学、艺术、电影和视听的创作的促进;
二、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博物馆学、图书馆管理学和国家档案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发展文化艺术创作:
一、促进文学和出版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舞台艺术的发展:音乐、舞蹈、芭蕾、戏剧;
三、发展造型艺术:绘画、素描、雕塑(木雕、石雕等)、内部建筑和装饰;
四、作家和艺术家互访;
五、互派艺术团访问演出;
六、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在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发展关系:
一、交换教科书、图书、资料和刊物;
二、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讲学;
三、根据一方和另一方的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四、两国高等文化艺术院校间合作;
五、对方国家的艺术家、文学家和其他文化艺术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电影和视听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议,有关年度文化艺术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或制定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 不属于缔约双方文化部管辖范围的其他文化艺术方面的事项将由缔约双方转交有关的部委或国家机构。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