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三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和吉比利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支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和吉比利省医院。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三支新的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二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针灸用的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二十二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由中国经巴黎至突尼斯的往返旅费以及每人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他们提供交通便利,负担他们突国内出差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向他们提供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总队长、队长(兼职)、教授、主任医师、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三百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二百六十五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一百五十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