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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被派人员的姓名、身份、居留期限和目的应事先通知接待一方,并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接待一方必须尽量在一个月内给派遣一方答复,并负责协调对方的整个日程安排。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办法分担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一、派遣专家、研究人员或实习生到对方国家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应负担如下费用:
  --国际旅费;
  接待对方国专家、研究人员或实习生来本国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应负担如下费用:
  --食宿费;
  --国内交通费;
  --紧急医疗费。
  二、聘请专家或研究人员为执行研究计划的合作或传授专业知识,时间低于或等于二个月的一方应负担:
  --国际旅费和国内旅费;
  --住宿费、医疗费和可能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费(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
  三、聘请专家或研究人员为帮助实施研究计划或转让科学技术知识,时间高于二个月的一方应负担:
  --国际旅费(包括专家或研究人员的相关人员)和国内旅费;
  --住宿费、医疗费和可能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费(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
  --按缔约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给予专家或研究人员的报酬,这一报酬将在专门协定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免费提供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用于科学实验的样品,提供样品和资料的一方将上述资料和样品交给对方使馆并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提供动植物样品的一方必须遵守提供一方国家的现行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各自指定如下机构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科研部。
  第十条 缔约双方保证,为执行本协定条款互相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应遵守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不介入接待国的内部事务。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协定条款,缔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提供为他们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优惠。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满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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