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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
 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两国各自国家的研究计划和共同确定的研究计划,促进两国之间在科学技术领域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共同努力和协调,来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经验和情报的交流。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研究计划以及科学和经济中的优先领域,共同确定上述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取如下合作方式来加强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研究人员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考察,协助制定各自的研究计划和对技术知识转让提供方便;
  二、互相交换研究人员以协助对方明确和制定共同感兴趣的科研项目,出席科学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三、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科研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互相派遣专业实习人员进行专业课程的培训和专业实习;
  五、互相提供专用科学实验的参照标准、材料、种子、苗木和菌种等实验室样品;
  六、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
  七、缔约双方根据他们的需要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中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通过他们的外交代表或根据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同执行本协定的政府机构商谈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议定书。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各项领域的合作,议定书中必须明确:
  --确认合作项目、合作研究及培训方式,
  --确定执行时间,
  --规定执行项目费用负担方式,
  --确定执行、协调和评价所进行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根据本协定条款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的资料,未经缔约另一方事先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二、通过共同考察和执行拟定计划取得的科研成果,未事先经缔约双方正式同意,不得向未参加上述工作的任何其他国家转让。
  第六条 如缔约一方须派遣专家或实习生进行考察或实习,必须事先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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