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包括:
1.互派科技人员、研究人员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用于科学研究的少量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5.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越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负责制定交流计划以及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混委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逐事商议。
3.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动植物品种、苗木和样本等,其费用互免,由供方提交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办理交接证件。提供方有责任协助办理必要的海关、检疫等有关手续。
4.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