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