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一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