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海湾通讯社与中国通讯社互换官方新闻。

三、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教师和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讲学和专业考察访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具体接受奖学金生的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包括高等院校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学者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教育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四、体育、青年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访问、比赛和体育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在对方举办体育运动会、重大比赛和青年活动时,进行新闻采访。

五、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代表团访问: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一般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并负责对方展品在其国内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及为对方学生的居住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纪要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 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穆埃耶德
     (签字)                 (签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