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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的邀请,巴林国新闻大臣塔里格·拉赫曼·穆埃耶德阁下率领的巴林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部长贺敬之阁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至十五日对巴林国访问所取得的积极成果,通过这次访问,在十月十日签署了两个友好国家之间的文化协定,并已经两国正式程序批准。这个协定是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青年、体育等方面进行友好合作的具体步骤。
  双方还讨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一九九二、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项目,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作家、艺术家进行考察访问,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艺术发展。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方派杂技团或芭蕾舞团访巴。
  第四条 中方在巴举办中国绘画艺术展。
  第五条 巴方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文物展。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图书资料和图书馆专家的交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进行考察访问。
  第九条 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文化和艺术节目。
  第十条 双方在官方节日之际,互换新闻节目,以供广播电视选用。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官方代表团访问期间,通过卫星转播消息报导。具体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中方派记者或新闻工作者代表团访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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