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新闻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的合作,本着平等和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关心的反映两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新闻材料的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来西亚新闻部将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政府将鼓励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讯社)和马通社(马来西亚国家通讯社)之间交换新闻和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为了加强双方在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交换有利于加强双边关系的新闻和有关新闻材料。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包括广播电视记者及专栏作家和印刷新闻界的记者互访,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双方的有关部长将分别指定官员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执行并落实本协议的行政机构,特别是:
1.进行相互协商并向双方的有关当局提出执行本协议的最佳建议;
2.提出有关双方在新闻领域进行合作的最新方式的建议;
3.准备详细的交流计划,包括在执行本协议中的预算和其他财务方面的事宜;
4.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复议本协议的条款。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则可终止;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面的签字人已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有不同理解,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