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
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1月15日)
(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路易斯·费尔南多·哈拉米略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议中第一条规定,中、哥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的第一条作如下补充:
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哥方持有效的哥伦比亚共和国官员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中、哥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协议中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上述持公务护照、官员护照者。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二)哥方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