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友谊的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间货物的交换应根据签订的年度议定书办理。在这些议定书内缔约双方将确定所交换商品的品名、数量或金额。
未列入这些议定书的商品亦可进行交换。
第二条 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购买的商品应全部供国内消费。但根据两国的需要,缔约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多边和转口贸易。
第三条 两国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在本协定和/或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签订的议定书范围内,按照年度合同或长期合同办理。上述合同必须由对外贸易企业或两国各自授权的其他机构协商签订。
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确定主要的技术规格,以便签订交换商品,特别是制造期长的商品合同。在本协定和/或年度议定书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及商品的交货,应根据两国外贸部一九六四年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第四条 商品的价格应由两国对外贸易企业以有关商品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为基础商订。
对没有国际市场价格的商品,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中自行商订价格。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征收进口、出口、转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附加税,国内税,领事费用,征收税费的办法以及海关关税规则和手续等方面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免费赠送的专门用于洽谈交易的货样如无商业价值者免于征税。
同样,对递送的目录、价目表、商业消息、商品宣传资料包括商品宣传影片,免于征税。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现行的法律规章范围内,对进口下列商品暂时允许相互给予免征关税和其他赋税的待遇:
一、展览会和博览会所有的展品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