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