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9日)
(一)中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罗朗·迪马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双方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福建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领土上增设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法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国务委员先生:
我荣幸收到了阁下四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你来函之条款。你的来函及本函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
罗朗·迪马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