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以上谅解的基础上,港英政府在安排财政计划时,将以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留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使用的财政储备不少于250亿港元为坚定目标。
六、为便于进行香港的新机场建设,将成立机场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
(1)机场管理局条例将尽量以地铁公司条例为模式。港英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将保留对机场管理局的领导权以及对政策的主要领域的责任。港英政府在起草管理局条例草案时将愿意考虑和顾及中方的意见。
(2)港英政府愿意从中国银行集团中委任一位常驻香港的人士作为机场管理局董事会的正式成员。该成员同其他成员拥有同等权利。中方无疑将就具体人选向港英政府提出一些建议。
(3)港英政府将成立一个新机场及其有关项目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讨论任何有关事宜,但不具决策权,而且不应该拖延工程的进行。
(4)港英政府将把准备委任的机场管理局和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知会中方,并愿意在最后决定委任前听取中方的任何意见。港英政府愿意在机场管理局成立约两年时,考虑委任一位副主席。
七、两国政府都希望随着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临近而就香港问题加强磋商和合作。作为加强磋商的一部分,中国外交部长和英国外交大臣将每年会晤两次来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和香港总督也将定期进行会晤。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两国政府首脑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各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其中涉及的问题所达成的谅解。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李 鹏 梅 杰
(签字) (签字)
附件: 机场核心计划项目
机场(第一条跑道和有关设施)
北大屿山高速公路
西九龙填海
西九龙高速公路
西区过海隧道
三号干线(部分)
机场铁路
与机场铁路有关的中区及湾仔填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