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在北京进行了友好的讨论。两国政府考虑到:
——香港迫切需要一个新机场,以保证并发展其繁荣和稳定;
——机场项目应符合成本效益,而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不应在财政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造成负担;
——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安排,以使与新机场有关的工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为此,达成以下谅解:
一、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港英政府将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列在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中机场核心计划的项目。港英政府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对包括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项目的建设负责。
二、中国政府对新机场及其有关项目的建设将予以支持。中方将按照本谅解备忘录所载明的原则,向感兴趣的潜在投资者表明,港英政府所承担或担保的与机场项目有关的义务将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继续有效,并将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承认和保护。中国政府同意中国银行将发挥适当的作用,例如在机场项目的贷款银团中发挥作用;中国的建筑公司可以通常方式竞投与机场有关的项目。
三、关于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与机场项目有关的重要事宜,中英两国政府将本着合作的精神并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进行磋商。为此将成立一个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领导的机场委员会,中英双方成员人数相等。该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港英政府在批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主要的与机场有关的专营权或合约前,或在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与机场有关的债务担保前,英方将通过机场委员会同中方磋商。中方对于此种专营权、合约和担保将持积极态度。在英方提供这些建议的细节后,双方对个案讨论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作任何决定时都将充分重视中国政府的意见。盈利和效益是批出某项专营权的标准。
(2)在港英政府实施下列项目前,英方将通过机场委员会同中方磋商:未列入本谅解备忘录附件的主要机场项目;其政府开支大部分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支付的任何属于列入该附件的现行机场核心计划的项目。上述项目只有在双方就此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进行。
四、中国政府对于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偿还的必要和合理的港英政府的政府举债将采取积极态度。如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额不超过50亿港元,港英政府将根据需要自行举债,并通报中国政府。超出50亿港元总额的举债,须由双方对该举债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