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
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将互换三名奖学金生到对方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学习或进修。奖学金享有者可以是大学本科生或学者。
2.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两名大学教授或专家到对方国家讲学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为期不超过四周。教授和专家的人选由派出方提名推荐。
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以及雅典学院和中国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4.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或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互换科研出版物并努力为此提供方便。
5.双方将交换有关各自教育制度方面的资料。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希方将派三名中小学教员和一名教育行政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教育制度,为期十五天。
6.双方鼓励希腊技术教育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两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就该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情况进行交流。
8.希方表示希望能得到关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教授现代希腊语的通知,还表示愿向该院赠送有关希腊语学习的书籍、地图及词典等资料以充实该院希腊语系图书馆。
9.希方表示希望在中国的大学里,而不仅限于上海外国语学院,扩大希腊语教学。
10.中方表示希望在希腊的大学里开设汉语课。
希方通知中方:雅典大学最近新增设一个外国语言和文明总系,在该系可开设汉语课。
11.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规,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二、文化艺术
1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戏剧教育考察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1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人文物博物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