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九二
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5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科技人员交流培养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四人的教育或科技学者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的科技学者代表团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高等院校人员组成。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每年向卢方提供二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学年。其人选由卢方决定。
卢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一名进行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为期十二个月。其人选由中方决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在高等管理学科领域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两年。专业为:管理信息、贸易及银行;在科技学科领域内,卢方向中方提供一名进修名额,为期三年。专业为:工业信息。
此外,卢方每年还向中方提供一个在企业、银行、医疗、农业、生态学等方面的学校、科研机构内短期进修的名额,为期一年。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研究机构建立对口联系。
双方希望加强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和中国国家地震局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就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希望向中方提供一名为期一年的奖学金名额供中国专家在卢森堡地球动力研究所进修。卢方希望中方专家在卢森堡共同从事有关地球动力学的研究。如果需要延长该专家在卢森堡的停留期限,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科技领域内的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带乐队的皮影剧团访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