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六个半月享有四十五天的带工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