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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展:
  (1)在中国举办突尼斯传统工艺用品展览或突尼斯绘画展览;
  (2)在突尼斯举办中国水彩画或中国陶瓷艺术展。展览规模、时间及随展人员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办文化周。
  第十五条 双方交换戏剧方面的文字、视听资料,并派两名戏剧家互访两周。
  第十六条 突方对中国的文化工业产品表示感兴趣,并表达了发展两国在此领域合作的愿望。有关此项合作的具体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

二、教育和科研

  第十七条 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具体接受办法,按各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教育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到对方大学任教。时间与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发展北京语言学院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每年互派两名学者进行研究和考察。此项目在两国大学间直接进行。学者的访问期限,将通过有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与双边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交换有关两国教学方法、教育制度的情况和资料,交流教学经验,交流教学用具。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交换教学大纲,特别注重交换历史、地理教材。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两国体育、青年交流。有关交流计划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磋商,具体商谈的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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