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两国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在各自的领土上,为对方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交换文学、艺术期刊和出版物。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和文化官员进行考察访问,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五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组成的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第六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访问,并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两国非洲及伊斯兰阿拉伯世界研究机构之间交换出版物。代表团人数和访问时间、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人组成的考古和博物馆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双方鼓励交换考古刊物。
第八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在突尼斯举行的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人员二人。
第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进行巡回演出。访问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互派电影代表团访问并举办电影日。突方邀请中方参加突尼斯迦太基电影节(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四年),以及在突尼斯举办的其他国际电影活动。
第十一条 突方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专家到突尼斯培训机构任教,中国皮影戏专家在突尼斯任教期间将应邀与一个突尼斯剧团演出一台根据突尼斯故事编排的皮影戏。中国专家的聘请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年度木偶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