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合作关系,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两国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馆员互访,交流公共阅览方面的经验。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三人代表团访阿十天,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三人代表团访华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工作。
第四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一至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方面的专家互访。
第六条 中方向阿方转让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尤其是历史和文学方面的某些中国作品阿文版版权。转让阿文版版权的中国作品选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小型传统、西洋或古典音乐演奏团体访演。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高水平杂技团访阿,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传统音乐演奏小组访华。
第八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九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品展览。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举办文化日。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造型艺术领域、艺术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教师和学生互访,以交流经验、考察造型艺术教学的发展,为期十五天。在这方面,阿方于一九九二年派高等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浙江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阿。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考古、文物修复及博物馆学方面交换资料、信息及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