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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合作关系,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两国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馆员互访,交流公共阅览方面的经验。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三人代表团访阿十天,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三人代表团访华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工作。
  第四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一至二人。
  第五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方面的专家互访。
  第六条 中方向阿方转让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尤其是历史和文学方面的某些中国作品阿文版版权。转让阿文版版权的中国作品选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小型传统、西洋或古典音乐演奏团体访演。中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高水平杂技团访阿,阿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传统音乐演奏小组访华。
  第八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九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品展览。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举办文化日。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造型艺术领域、艺术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行教师和学生互访,以交流经验、考察造型艺术教学的发展,为期十五天。在这方面,阿方于一九九二年派高等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华;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浙江美术学院三人代表团访阿。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考古、文物修复及博物馆学方面交换资料、信息及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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