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加方派一艺术表演团体访问中国,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第二条 加方派二名文化官员于一九九一年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博物馆交流博物馆学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人员之间的交往,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第六条 双方在影片制作方面予以合作。
第七条 双方相互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八条 双方在一九九二年互办少儿艺术比赛,具体时间和主题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在一九九一年互派少儿艺术团(以民族器乐节目为主,含舞蹈、武术表演)访问。
第十条 加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两名剧院管理人员访问中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出版物和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二至四名图书馆工作人员访问,为期十至十四天。
教育 科学 技术
第十三条 中方每年向加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主要接受加在职的大学高中教师、政府官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医生来华深造,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和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