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运输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并考虑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作为内陆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过境和出入海洋的特殊需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内陆国”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
二、“过境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过境运输”系指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行李、包裹、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和领海)过境,不论其是否需要转运、入仓、集散或改变运输方式。
四、“运输工具”系指铁路车辆、公路车辆、船舶以及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输工具。
五、“过境手续”系指在过境国海关及有关检疫、检验部门监管下将内陆国货物、行李和包裹从入境口岸运到出境口岸的手续。
六、“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捐”系指关税及所有其他税项,或与行李、包裹和货物的过境运输有关的税捐,但不包括过境国为内陆国提供服务所征收的各种费用。
第二条
一、过境国在确保本国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给予内陆国下列便利:
1.依照本协定的规定从过境国的指定港口出入海洋和通过过境国领土过境。
2.前项所述指定港口为过境国的天津“新港”国际港口。
3.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影响内陆国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惯例使用上述港口以外的过境国其他港口。
二、内陆国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遵守过境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
一、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应根据过境国的有关规定通过过境国的内水和领海。
二、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在过境国海港内享有与其他外国船舶同等的待遇。
第四条
一、内陆国货物的过境运输以下列方式进行和办理:
1.公路过境货物由过境国提供的运输工具运送。必要时,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协商就使用内陆国运输工具运送过境货物的可能性及具体方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