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蒙十天。
2.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文化代表团访华十天。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中国艺术团访蒙二十一天。
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团访华二十一天。
5.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6.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蒙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8.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华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1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作家代表团访蒙十四天。
11.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作家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1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蒙十天。
13.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5.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图书资料和互办图书展览。
16.中方帮助蒙方印刷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简介,中方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参加蒙古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活动,为期七天。
17.双方通过两国广播电视机构的合作途径,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18.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广播、电视、电影部门派遣团体互访,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对口部门另行商定。
19.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蒙古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
20.蒙方于一九九二年在中国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