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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方便两国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持两国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宁,把中越边界建成和平友好的边界,决定在双方举行边界谈判前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边界的维护

  第一条
  一、双方须按现在边界实际情况进行管辖,任何一方不得人为地改变这一边界实际情况。这不影响将来两国的边界谈判。
  二、两国之间所有边界问题的解决权属两国中央政府。双方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两国的边界线做任何变动,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并须予以取消。
  三、双方同意共同维护界碑。任何一方如发现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新近发生变化,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双方人员将到达现场共同作出记录并将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双方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或留待边界谈判时一并解决。

第二章 边界地区的生产及其他活动

  第二条
  一、在边界水中进行水文测量、利用边界水和其他涉及边界水制度的活动,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及避免改变边界水的原则协商进行。
  在边界水中进行可能影响边界水的工程,需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
  二、双方边民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在边界本国一侧的边界水水域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一、禁止在边界两侧两公里范围内随意鸣枪和爆破。如需要在该地带进行爆破作业,应事先通知对方。
  二、禁止在边界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烧荒。
  三、上述活动不得损及界碑和其他界线标志及人畜安全。
  第四条 双方禁止边民越界砍伐、放牧、耕种、狩猎、开发土特产或从事出于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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