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两名戏剧导演访问,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叙利亚举办绘画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叙方一九九三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展期两周。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研究文章、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资料以及其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项目,在考古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方向叙方提供部分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民间组织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中国教育工会和叙利亚教师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合作,并将就叙聘请中国羽毛球、乒乓球教练及费用等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费用
第三十条 三个月内的公务:派遣方负担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在大马士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伊德·阿卜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