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老挝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和老挝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5日)

(一)老方来文



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相互恢复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沙湾拿吉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沙湾拿吉、占巴色、沙拉湾、阿速坡、塞贡和甘蒙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昆明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恢复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五、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十二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六人。
  六、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文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三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老方来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的内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