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方和也方规定的正式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三十天的有薪休假。
第八条
1.中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必需的生活物品并负责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也方负责办理免除这些生活物品的一切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工资直接税款。
第九条
1.双方同意将南部省的协议按原条款延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拖欠医疗队员的工资应按上述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两个协议执行。
第十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也方根据附件二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3.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4.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汇至中国医疗队在萨那开设的银行帐户,其中,工资的50%的美元也方允许汇回北京。
5.双方商定裁减的医疗队员按二个原协议条款执行。中方确定人数后提供附件三,并注明上述队员的工作地点和离开也门的日期。也方按前两个协议规定负责办理这批人员的事宜。附件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此办理。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也方希望续签协议,应在本协议中止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附件一、二、三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八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程 绍 义 阿卜杜拉·萨利赫·赛义迪
(签字) (签字)
M1011--010907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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