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加强合作。具体合作的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记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进行互访,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为对方临时来访的记者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教育
(一)双方继续互换奖学金生。中方人员在澳学习一年,澳方人员在华学习一年。为保证双方人员的对等,中方于1990年初派遣四名,1991年初派遣四名,1992年初派遣四名。上述人员学习期限均为一年。澳方于1990年、1991年和1992年分别派遣四名学生来华,学习期限为一年。如果新到学生人数少于四名并在派遣方及接受院校同意的条件下,前一学年的学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在任何学年中学生总数不超过四名。
(二)双方继续每年互换一名官方教师(中方为每两年换一名),官方教师待遇、教学内容要视教师教学质量与经验而定。
(三)澳大利亚教师协会派遣一英语教学小组来华任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在澳大利亚发展汉语教学。有关合作内容由双方委托有关单位商定执行。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在堪培拉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其财务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