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
广播电视台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广播电视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或根据对方的要求交换介绍本国政治、社会、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供对方酌情选用。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酌情选用。上述节目寄给对方协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三条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轻音乐,以及有关重要的音乐活动的消息和可以在双边交换范围内提供的音乐录音。
第四条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英文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提供3/4寸带、电影胶片、国际声带并附寄英文说明材料。
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接受方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节目进行改编或删节。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的节目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第五条 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可互派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进行互访、交流工作经验、采访等。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1-2个团组。
互访的期限、人数、费用等具体问题,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根据现实和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和节目观摩(包括选片)。
第七条 对本计划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双方代表可以书面形式每年或必要时交换有关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发展合作建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