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苏丹方负担其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来华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机票;中方负担一九八四年(含一九八四年)以前来华的苏丹留学生学成回国的国际机票。
第十三条 苏丹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高级访问学者奖学金名额,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包括传统医学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向喀土穆大学派遣四至五名数理化教师,用英语教学。中方负担派遣教师的国际旅费及工资,苏丹方负担其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交通、住宿、水电及医疗费用。双方交换新能源开发领域的资料、印刷品和论文,苏丹方借鉴中方药用植物研究方面的经验。中方帮助在苏丹某些大学设立中文专业。
三、青年、体育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有关青年和体育合作与交流的议定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总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除双方另有协议外,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送展方负担展品及两名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运输及送展方两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其它有关文化与科技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驻 华 大 使
刘德有 安瓦尔·哈·阿·拉赫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