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合作关系,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同意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1)条 双方努力发展在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团组。
第(2)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八天。
第(3)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八天。
第(4)条 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展,随展人员二名。
第(5)条 中方将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艺术创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6)条 双方在有关文化遗产特别是在博物馆学以及在保护和修复国家文物方面交换信息。
二、电影
第(7)条 双方通过专门机构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8)条 中方两年接待一个安哥拉电影代表团,以便选订影片。
三、新闻
第(9)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十天。
第(10)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十天。
四、教育
第(11)条 双方促进出版物、图书及科学和教育性资料的交流。
第(12)条 双方将为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而努力。
第(13)条 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要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14)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旅费。
第(15)条 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16)条
(1)展览会的展品及展览所需其他材料的国际运输费用均由派遣方负担。
(2)接待方负担上述材料的国内运费,并负责其安全。
六、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