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联邦军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军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关系,并根据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努力为对方提供方便,以确保对对方文化的更好了解,并为此将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演员、音乐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二、鼓励和组织音乐会及艺术团体的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为了解和学习对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二、为文物、博物学和艺术方面交换看法、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
三、鼓励和组织双方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书籍、期刊、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它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相互协商,对如何评定两国授予的证书、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学衔规定必要条件。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助于教育发展的教育统计资料和信息,并为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和图书馆之间的直接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互换广播和电视资料,以及电影和新闻组织互访,鼓励两国在大众传播领域进行合作;双方将安排专家互访,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两国体育组织间友谊比赛的开展,将加强在体育领域内的合作,并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相互建立联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社会科学和其他领域内的国际性大会、会议、讨论会、巡回讲学和其他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