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三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分配及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派到下列卫生中心工作:金沙萨市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南乌班吉专区的“格梅纳总医院”。
在“金丹堡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主要担任医疗工作,还参与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2.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3.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4.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5.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第五条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三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方每年提供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在扎方院长协助下,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