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计划

  41.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4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中国外国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43.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朝鲜外国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44.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出版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45.在计划期间有关出版部门间的合作出版交流事宜,由两国出版部门另行商讨。
  46.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印刷出版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
  四、卫生、体育
  47.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部履行商定的卫生合作计划。
  48.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团体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49.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两人组成的图书及图片展览会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二十一天。
  5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两人组成的美术展览会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二十一天。朝方表示接受。
  51.双方互为对方国庆节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52.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53.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一个月前将代表团(代表)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前三周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和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54.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两周前运抵接受一方。
  七、财政规定
  55.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及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生活零用费。
  56.根据本规定交换的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按本国现行规定支付他们教育、实习所需的费用和奖学金及医疗服务费。
  57.未列入本计划而由双方互派的代表团(代表)的财务支出,以本计划五十五条为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