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画家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9.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美术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1.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文艺总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中国作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3.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朝鲜作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4.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5.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朝鲜美术家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6.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朝鲜舞蹈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8.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中国电影资料馆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9.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朝鲜国家电影文献库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中国国家档案局档案技术考察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1.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人组成的朝鲜国家文献局文献技术考察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中国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3.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4.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革命博物馆代表团访问十四天。
35.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36.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37.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38.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合同。
39.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有关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40.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通讯社履行相互合作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