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计划期间内派遣四至六个教育代表团。每团访朝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代表团访朝的具体安排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4.朝方在计划期间内派遣四至六个教育代表团。每团访华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代表团访华的具体安排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5.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七十人。朝方表示接受。
6.朝方在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二百人。中方表示接受。
7.中方可根据朝方的需要派遣教师赴朝鲜大学讲学和任教。教师的专业、人数和待遇等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8.两国教育部门在计划期间内将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9.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十天。
10.中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艺术团参加平壤“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并进行友好访问十八天。参加人数另行商定。朝方表示接受。
11.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十至六十人组成的艺术团或交响乐团访华二十一天。中方表示接受。
12.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3.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4.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5.双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文物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6.双方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三人组成的影片选购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平壤国际电影节市场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