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