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97)部条字第909号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的第97/110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第二部分 会谈纪要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述换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贷款I”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一)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二)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二、(一)关于换文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黑龙江三江平原商品粮基地项目,“贷款Ⅱ”将用于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为黑龙江省农业发展而转贷给用款人的资金。
(二)上述(一)中提到的用款人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三、关于换文第一部分第三款第(一)项,日本代表团的代表表示,对换文后附项目表中的第6个项目的贷款将用于支付为购买该段中提到的货物和(或)服务从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到换文第一部分第二款第(一)项中所述的贷款协议生效前一天已经和(或)将要支付的货款,以及自上述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将要支付的货款。
四、关于山西王曲电厂项目的有关环境保护措施:
(一)日本代表团的代表要求中方确认下列事项:
1、确保王曲电厂所需低硫煤的稳定供应;
2、确保为安装王曲电厂今后可能需要的脱硫装置留下足够的空间,并为引进和运转上述脱硫装置立即采取措施;
3、考虑引进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及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