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根据“贷款I”以及“贷款Ⅱ”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以及海上保险问题,两国政府在本国有关国内法的范围内对海上运输公司以及海上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自由的竞争不设任何限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使用仅限于适当实施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各个项目。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I”建设的设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七、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I”以及“贷款Ⅱ”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佐藤嘉恭(签字)
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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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1、朔黄铁路(Ⅲ) 二百零四亿六千万日元
2、西安-安康铁路(Ⅲ) 一百二十六亿八千五百万日元
3、贵阳-娄底铁路(Ⅱ) 一百七十亿二千八百万日元
4、内蒙古呼和浩特、包 五十六亿二千九百万日元
头市大气污染治理
5、柳州酸雨治理 三十六亿七千九百万日元
6、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四百亿日元
7、河北黄骅港 一百五十四亿日元
8、陕西韩城电厂 三百五十亿日元
9、山西王曲电厂 三百亿日元
10、本溪大气污染治理 四十一亿一千万日元
11、河南淮河污染综合 四十九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治理
12、湖南湘江流域污染 五十六亿七千八百万日元
治理
13、大连市城市供水管 五十五亿日元
网工程
总额 二千零一亿一千四百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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