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五、组织及财务规定
第11条 依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
第12条 派遣方将负担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按照访问日程在其境内的旅费。
第13条 双方认为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会说英语较为适宜。
第14条 接待方收到请求后,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派遣方是否能够接待待派人员,并说明将安排其访问日程的机构。
派遣方将在待派人员抵达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和交通方式。
第15条 交换艺术团组以及艺术家时,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组织音乐会的费用、国内交通费、宣传费以及根据本执行计划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费用。
派遣方将在抵达时间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及交通方式。
第16条 依照本执行计划交换展览时,派遣方将:
(1)通过外交渠道传递举办展览的建议并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提交技术数据。
(2)负担展览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以及展览整个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17条 接待方将:
(1)免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所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并承担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宣传费及图录印刷费,为此,派遣方将在展览开幕前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2)承担一名特派人员及其他随展人员停留期间的当地费用,条件与按本执行计划短期来访的表演艺术家相同。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逐案商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展品安全,并在展品丢失或损坏时,提供全面协助,阐明损坏情况。
六、总则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其它活动的实施。
第19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