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
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1997年
9月1日 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8月29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文化、大众传播、青年及体育领域里的合作,就1998--2000年度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
第1条 双方将促进交换一个传统及当代艺术的展览。
马方将派出一个马耳他当代艺术展览在北京或上海展出,中方将派出一个中国传统艺术和工艺展览。
有关条件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达成一致。
第2条 双方将鼓励民间艺术团组、歌唱家、音乐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双方艺术节和比赛中进行交流。
中方可派遣一民俗团组或一艺术团组参加马耳他国际艺术节。
第3条 双方将鼓励专业剧团以及导演、歌唱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戏剧创作领域里的合作。
第4条 马方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接待一中方现代舞蹈团。
第5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摄影展览。
二、大众传播
第6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合作单位另商。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青年
第7条 双方将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以增进两国相互了解。
四、体育运动
第8条 双方将鼓励其相应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体育组织之间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交流进行直接联系。
第9条 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培养体育教师、教练、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应组织和机构开展直接联系。
第10条 中方将准备考虑马方体育组织希望派遣各种体育教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