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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

  4.05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CCB能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如项目协议附件第8段中规定的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4.07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08 (a)借款人和亚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它外债债权人不应享受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护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目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②在任何正常的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根据贷款条例8.02(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额外情况:重庆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 根据贷款条例8.07(d)的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6.01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f),规定下列情况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形式上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地以各方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02 根据贷款条例,9.02(d),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下列附加内容:“转贷协议”应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90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7.02 根据贷款条例11.01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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