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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1997年-1999年度文化交流计划

  第十四条 双方将派教育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互访,以便相互了解对方教育现代化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大学教师的互访,通过国立农业大学、国立工程大学和特鲁希略国立大学与相应的中国大学实施研究项目。

友好往来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和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七条 双方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双方负责全国青年事务的机构建立定期交往关系。

报刊出版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一个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对方的电影电视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间的专业合作、节目互换和人员互访。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界专业人员的互访和交流经验。

财务规定



  除有关互派奖学金生及派往对方国家任教的教师或进行研究工作的专家等项目外,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的派出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方支付食宿、当地交通以及确保访问、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必要费用。

其它


  对本计划各项条款的落实将事先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调。
  本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利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鲁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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