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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
 政府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注意到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的协定》;
  认识到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益处,并期望加强和发展这一合作;
  对维护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并促进这一领域的广泛国际合作表示关心;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及双方共同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
  希望在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发展互利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遵照国际法并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促进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签订不损及每一方依其他协定和承诺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一、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并应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及其工业和商业政策。
  二、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应用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二)科学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三)微重力科学实验;
  (四)外层空间科学研究;
  (五)商业发射服务;
  (六)经双方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确定和实施合作项目;
  (二)进行技术转让和出口;
  (三)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进行人员培训,以及参加双方确定的联合研究、设计和制造工作;
  (四)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信息和文献;
  (五)联合举办研讨会、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六)双方确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分别指定中国国家航天局和法国空间研究中心为本协定执行机构(以下称“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本协定的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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