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
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是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法取得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系指:
(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缔约任何一方法律、法规设立或组成,其住所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商号、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三、“收益”,是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当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当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当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称待遇和保护,不得低于缔约另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给予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者为了方便边境贸易对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活动给予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